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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补充侦查改变少年人生轨迹
时间:2023-08-24  作者:李圆圆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行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完善证据链条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抓手,是讲责任讲担当的生动体现。我院在办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充分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实犯罪嫌疑人年龄,在隐匿的真相最终浮出水面的同时,一个云南小伙的命运也发生了改变。

一件看似普通的帮信小案

2021年4月23日,平遥县公安局将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查明,202012期间鲁某在明知其所提供的微信号将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多个微信号以每天200元的价格租借给上线“野鹅”(另案处理),事后获得口令红包共计4100余元。其中在202012月27日和28日,电信诈骗分子使用杨某某微信账号o13169562492冒充某县领导微信,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99万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讯问笔录也显示鲁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这似乎只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首次讯问牵出重大疑点

根据办案流程,承办检察官对鲁某进行了讯问。卷宗显示鲁某出生于2002年9月25日案发时已满18周岁,系云南省昭通市中学在读学生但是刚一见面,检察官就发现鲁某的行为举止与其年龄似乎并不相符,一个大问号就此产生。经过对其年龄进行重点讯问,鲁某供述自己实际出生于2003年9月25日,但户籍登记信息显示出生于2002年9月25日,原因是母亲为了让其早点上学而自行到当地派出所改动。如果鲁某为2003年9月25日出生,那么其犯罪时就属于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整个案件就有可能发生重大改变。

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检察官将该案退回公安局对鲁某真实出生年龄开展补充侦查,并制发《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期满后,公安机关补充取证仍然未达要求,鲁某的真实出生日期还是扑朔迷离。经研究决定,检察官依法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一场远赴千里的调查取证

为节约司法资源,保证一次性取证完毕,承办检察官提前确定了自行补充侦查方向,远赴相隔千里的鲁某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某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通过向派出所调取鲁某户籍《变更登记书》和《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显示2009年10月6日确实出现鲁某的出生日期由2002年9月25日变更为2003年9月25日,但变更材料缺失无法证实变更原因。经向村卫生所取证,鲁某的儿童接种本上明确显示其出生日期为2003年9月25日。通过向鲁某亲属和同村居民取证,鲁某奶奶证实其于2003年9月25日在家中帮助鲁某母亲接生鲁某,和鲁某家住在一个院子里的王某某等三位邻居均证实鲁某出生于2003年农历9月25日。综合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最终判定鲁某实际出生日期为2003年9月25日,鲁某犯罪时实际年龄为17岁。鉴于鲁某为未成年人,依法将案件重新分流至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

司法善意点亮少年未来

未检办案团队经审后,认为鲁某主观恶性较小,其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违法所得,委托县青少年司法观护帮教中心开展了社会调查,评估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并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办案民警、律师、鲁某及法定监护人意见。综合考虑鲁某为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备帮教条件,决定对鲁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在考验期内,鲁某遵守规定、服从监督,严格按照帮教中心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表现良好,我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有效地保护了鲁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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