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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9-03-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32日在平遥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蕊萍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工作回顾

 

2018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紧紧围绕全县发展大局,坚决执行县委决策部署,顺应人民群众在法治、公平等方面的新期待,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强化担当作为,倾力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部署,加强非公经济保护,坚持依法办案与保护企业并重,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着眼营造诚信有序市场环境,重点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批捕合同诈骗、虚开发票、强迫交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5人,起诉11人。办理耿某、武某职务侵占案时,面对零口供,办案检察官核实相关材料,完善证据链条,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0余万元,该案被省检察院评选为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专项工作十大经典案例。

着力服务三大攻坚战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落实扶贫政策、防治污染三大任务,以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办案为支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同向发力。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金融票证等犯罪210人。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开展涉汾河污染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多方联动,实地调查,发现线索8条,立案8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了北良如村生活和养殖污水排入柳根河等造成河道污染的问题。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融合,出台《检察机关与扶贫开发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助力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加强对贫困户司法救助力度,对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交通肇事受害人家属王宏伟一家进行了经济救助。

着力保障民生民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对豆芽、猪肉、药品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件。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诉生产销售假药犯罪7人,提起诺恩药房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着力巩固反腐败成果。全面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认真学习落实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健全“法法衔接”法纪衔接机制,确定专人审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完善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补充调查等程序,确保与监委办案各环节衔接顺畅,保证办案质效。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6件,提起公诉5件,省纪委抽调我院业务骨干常年参与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继续发挥了检察职能在惩治腐败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依法惩治犯罪,合力保障社会平安稳定

一年来,共受理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61324人,批准逮捕131210人,不批捕67人,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250456人,提起公诉217360人,不起诉18人。

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严厉打击,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依法批捕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8人,起诉44人,批捕涉毒品犯罪17批捕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98人,起76批捕诈骗、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65人,起诉97人。

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扛起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坚持一把手挂帅,层层压实责任。坚持强化工作督导,加强线索排查,建立信息通报、诉讼监督工作机制,贯彻落实重大案件提交上级检察机关、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把办案质量放在首位,围绕十二类重点案件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捕诉一体,快捕快诉,确保案件依法规范高效办理,顺利接受了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督导组检查。发现移交涉恶线索28条,受理涉黑涉恶案件988人,提前介入案件13次,提出侦查取证意见25条,追捕犯罪嫌疑人4人,批准逮捕65人,提起公诉51人,法院作出判决220人,判决生效1件,依法批捕起诉了董某丞、王某星等一批涉恶犯罪团伙案件。 

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减少社会对抗,提升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慎捕诉。对无社会危险性的15人作出不捕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1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活动12次,发出检察建议27份,帮教未成年人3人。加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力度,救助刑事案件受害人或近亲属16人,发放救助金4.9万元,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检察工作全程,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12件次,办理申诉案件4件。

三、优化法律监督,全力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积极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更新监督理念,强化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实现精准监督。通过诉前审查,追捕11人,追诉10人,追加漏罪24人,证据不足不捕49人,不构成犯罪不捕3人,证据不足不起诉10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件,提出检察建议9件。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217人,采纳185人,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维护监管秩序和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11件,提出检察建议2件。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纠正监外执行活动违法22件。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纠正财产刑执行违法1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7件,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并被采纳7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公正,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依法履行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加强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请抗诉1件,再审改判2件。支持起诉13件,息诉4件。受理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12件,提出检察建议10件,采纳10件。办理民事执行监督17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件,采纳11件,对审判机关送达文书不规范、审限超期及审判程序瑕疵等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

推进公益诉讼长足发展。加强与行政、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络,促进良性互动,着力构筑双赢共赢多赢格局。坚持诉前、诉讼程序并重,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缓冲过滤功能,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突出办案重点,严格审查把关,围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四大领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县委、人大、政府大力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听取了我院公益诉讼工作报告,县委书记武晓花就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并向我院和政府相关部门专题反馈了审议意见,提出把古城保护条例中的公益内容列为平遥公益诉讼的特点和重点、注重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中掌握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等多项极具针对性、指导性的意见建议,要求有关部门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以实际行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县委办、政府办印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凝聚了公益保护合力。一年来,排查行政公益诉讼线索128件,立案81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1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移送犯罪线索4件,公安立案3件。督促挽回复垦耕地60亩,保护被污染土壤20亩,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排放废弃和其它空气污染物的企业28家,督促清理违法堆放各类生活垃圾10吨。

四、规范执法办案,有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落实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权力清单,健全运行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办案责任更明确。推进落实院领导办案制度,检察长带头出庭公诉,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示范作用,办理批捕起诉案件3581人。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对刘某危险驾驶一案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一周审查起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坚持放权不放任,不断加强案件内部监督管理。全面推行网上办案,以流程监控为抓手,对办案流程是否合法规范进行实时全程跟踪监管,对文书制作有瑕疵、法律适用不准确等问题督促整改,推进司法办案规范化。发挥检察委员会作用,召开检委会讨论案件1320件。实行常态化案件评查,以不捕、不诉等案件为重点,评查案件103件,对办案不细不实,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纠正,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2次,对人大常委会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研究落实。加强代表委员联络,举办检察开放日听取意见建议,改进工作。为代表委员赠阅《检察日报》、《检察周刊》等报刊杂志,提高检察宣传的覆盖面,畅通了解检察动态的渠道。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微信公众号发布本院检察工作动态32条,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518条,起诉书225份,不起诉书18份,重要案件信息51条,接待律师阅卷82人次。

五、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夯实检察发展根基

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大调研、大落实、大提升”活动(四大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干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脱贫攻坚等政治任务面前,坚决贯彻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了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

驰而不息夯实三基建设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坚持支部建在部上,党小组设在办案组上原则,配齐配强基层党组织机构人员。规范党员学习教育、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开展红色教育、警示教育等多形式主题党日活动12次,讲党课7次。加强素能提升,组织30余名干警到上海交通大学进行素能提升培训,组织完成了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业务培训,队伍专业化素能不断提升。在新时代全省检察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交流会上,我院办理的董某等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作了经验介绍。市检察院点名抽调我院办案力量参与重特大案件办理。在全市检察机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微党课竞赛活动中获二等奖、在全市检察机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宪法知识竞赛中获二等奖。1名同志荣获全省检察机关先进个人称号,4人次荣获市级以上业务标兵、业务能手称号。全年撰写检察理论论文及调研报告49,被《人民检察》《晋中日报》《检察周刊》等刊发19

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认真组织学习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积极引导干警增强纪律意识,养成行动自觉。坚决落实市院巡察整改要求,对照清单,全面查摆、深入整改。集中开展队伍集中整肃专项活动以案为鉴、筑牢防线警示教育活动,坚持正面激励和警示教育相结合,查摆整改突出问题。强化执纪问责,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廉政谈话86人次,约谈2人次,诫勉谈话4人次, 维护了良好政治生态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县检察院深化改革、务实奋进,整体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全县人民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存在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保障全县发展、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效果还不突出;二是司法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理念仍不同程度存在;三是检察干警素能有待进一步提升,专家型人才和业务尖子不多四是检察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平衡,法律监督的力度、效果与人民群众期望还有差距;五是在抓党建上仍发力不够。在此,也真诚希望各位代表多提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对待,深入研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面对新时代新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保持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将检察工作融入全县发展大局,在服务大局中展现担当作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把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和期待作为奋斗目标;必须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必须坚持加强自身建设,锲而不舍推进从严治检,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2019年工作安排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县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强化自身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强力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均衡发展,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全力提升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综合效能,为建设“大美古城、小康平遥、国际旅游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服务中心大局上展现新作为坚持新发展理念,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特别加强民营经济保护,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主动对接精准扶贫,持续抓好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关注经济领域犯罪新动向,突出打击“套路贷”、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营造良好投资创业环境;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部署、新要求,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严厉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电信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更加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认真落实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促进源头治理。

深耕主责主业实现新发展积极适应职能调整新形势,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检察院组织法,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着力做优刑事检察,强化审前程序主导作用、指控犯罪主体作用,构建专业化办案模式。健全完善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加强刑事侦查监督,推动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着力做强民事行政检察,加强民事虚假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完善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紧紧围绕中心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行政检察。着力做实公益诉讼检察,突出办案重点,以实现双赢共赢多赢为目标,充分发挥诉前程序功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在深化司法改革上迈出新步伐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共同维护法律权威。推进“法法衔接”,不断健全与监委工作衔接机制,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推进智慧检务工程,提升信息化水平。

在建设过硬队伍上呈现新气象强化政治引领,深入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与“四大活动”相结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解放思想,革故鼎新,营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新风尚,确保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我院落到实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培养更多的检察业务骨干和办案能手,努力建设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

在主动接受监督上彰显新姿态深化检务公开,加大检察宣传,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执行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加强基层联络走访,增加检察开放日次数,创新开放日活动形式,畅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群众认知检察、了解检察的渠道,常态接受监督评议,始终将检察权置于监督下运行。

各位代表,新目标开启新征程。新的一年,我院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凝心聚力、团结拼搏,切实推动平遥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努力向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相关用语说明

 

1公益诉讼: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017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提起或参与诉讼的法律制度和专门法律活动。

2、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4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暂不起诉,并给其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进行考察,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5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指在坚持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对于关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法庭审判进行裁决。

6羁押必要性审查: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生效判决作出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并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或建议,包括决定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和在押期间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8、刑事速裁: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意见;速裁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速裁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9、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诉讼等手段,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10、全文数据说明本报告如没有特别指明,文中数据统计时间为201811日至201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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