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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时间:2021-10-29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2021年9月24日在平遥县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郝慧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报告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独立的业务,主要任务是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政策,积极构建“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不断推进未检工作取得新成效,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夯实发展基础,持续推进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着力打造专业队伍,完善基础设施,贯彻落实特殊刑事政策。

(一)建立健全专业队伍。内设机构改革后,组建“梅姐”未检人专业团队,专职开展未成年检察工作。筹资建立专业化未检工作区,建成标准化未检帮教室、宣告室、心理干预疏导室,成立以来,开展心理测评辅导17人次为案件审查、考察帮教、强制措施变更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优化创新工作模式。适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需要,整合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全面司法保护,形成了“捕(审查逮捕)、诉(审查起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教(教育矫治)”五位一体工作新模式。创新构建“检察机关+社工协会”检社协作帮教新模式。依法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特别程序,依法落实法定代理人到场、社会调查等法律制度。

(三)推进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根据上级院部署要求,不断充实完善未检团队工作职能,除刑事检察外,积极探索推进涉未成年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业务均由未检团队办理,未检工作不断专业化,已办理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等民事案件4件,受理公益诉讼案件2件。

二、坚持效果最大化,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司法理念,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贯彻落实各项未检特殊制度,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做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效果最大化。

(一)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今年,受理审查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件12人,批捕 9件9人,同比分别上升140%和125%;受理审查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件10人,起诉6件6人,同比分别上升66.7%和20%。强奸、强制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居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之首。我院始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突出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办理李某某强奸未满10周岁幼女案中,提前介入侦查,快捕快诉,追诉漏罪,从严从重提出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量刑建议,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性侵未成年犯罪形成有效震慑。  

(二)切实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保护救助推进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机制,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隐私权等权利,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出台《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证工作指引》,建成护蕾“一站式”关爱中心,在该中心内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工作。联合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单位,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多元综合救助,引入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救助。今年以来,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10次,心理疏导6次,发放救助金3万元。我院办理的对未成年被害人梁某某姐弟司法救助案得到高检院关注,5月,高检院领导专门回访姐弟俩,该案被省院作为综合救助典型案例报高检院。

(三)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治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尽全力教育挽救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一方面,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理念,对性质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涉嫌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惩处。今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件16人,批捕6人,起诉4人。办理的张某强奸、猥亵4岁幼童案中,张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其性侵害低龄幼童,主观恶性较大,我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张某依法被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办理的冀某强奸、抢劫案中,冀某虽刚满14周岁,但其在公众场合将孤身醉酒女子强奸、抢劫,社会危害极大,我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执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制度,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做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尤其在校学生,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审慎使用起诉裁量权,强化不捕不诉训诫、帮教措施,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今年以来,对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不批捕2人,附条件不起诉7人,各环节帮教31人次,亲职教育34次,6名在校生回归学校,步入正常学习生活。

三、坚持联动协作,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提升未成年自护能力为目标,积极推进构建未成年关护社会化支持体系。

(一)持续发力,积极落实“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号检察建议” 发出以来,我院持续发力,狠抓贯彻落实,有效确保了“一号检察建议”各项要求在我县落地生根。主动加强与县科教局、县妇联、团县委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牵头召开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联席会,传达“一号检察建议”精神,征求意见建议,共商落实措施。与县监委、县公安局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平遥县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及漏洞等,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针对办理毛某强奸案中发现的旅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导致犯罪得逞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重点打击旅馆行业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情形,督促旅馆行业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和强制报告制度,印发粘贴“未成年人入住提示”宣传海报900余份。今年以来,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份,均得到采纳回复。

(二)检校共建,提高中小学生法治意识。与县科教局、各中小学校,加强检校合作,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提升法治校园建设水平。党组书记、检察长带头,中层以上9名检察官兼任县内11所幼儿园、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每年每人不少于2次深入学校讲授主题法治课。“梅姐”未检团队走遍了县内近百所中小学,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疫情期间,开设网络法治课堂,点击观看超6万余人次。未检工作负责人王利梅同志被高检院评为“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表现突出个人。积极争取资金,投资近百万元在现代工程技术学校建设平遥县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面积300余平米,10月可望投入使用。

(三)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体系建设主动邀请、吸纳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未检工作,形成合力,构建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一是引入专业力量,创建帮教新模式。会同团县委等成立青少年司法观护帮教中心,将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心理评估、观护帮教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构建起“检察机关+社工协会”、“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服务”精准帮教新机制,得到上级院充分肯定,被“中国长安网”、《山西法制报》等登载。帮教中心成立以来,累计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29人次,对帮教期满后表现良好的11名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专业帮教,无一人再犯,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充分发挥社会调查作用,通过社会调查报告直观呈现、剖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为不捕、不诉提供参考,做好个性化精准帮教方案,促使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实现自新,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46次,心理测评及疏导6次,法律援助10人次。三是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和专业化水平。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及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今年以来,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10件次。四是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实现全覆盖。联合县关工委、团县委建立合适成年人队伍,今年以来,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 16次。五是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机制。会同县妇联、关工委、心理协会成立了“护蕾家庭关爱中心”,重点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和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心理干预、亲职教育、救助关爱等特殊程序和特殊措施,帮助未成年人父母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我院未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仍有差距,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低龄化、行为暴力化趋向明显,涉未成年人案件呈上升趋势,需引起高度关注;二是检察官的司法理念、履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需要,缺乏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方面的知识,未检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任重而道远;三是未检工作发展不均衡,业务开展不够全面,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监督水平需要持续加强;四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资源等还需进一步整合,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完善,需要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深化保护力度。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的战略工程,是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安宁的民心工程,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工程,未检工作责任重大。我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推动新时代未检工作向更高标准迈进。

一是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未检工作质效。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贯彻“双向保护”原则,继续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持续推进落实“一站式”办案机制。加强多元综合救助,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继续推动健全落实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和保护处分制度。

二是进一步加大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重点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侵害留守儿童等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犯罪活动,强化法律监督,努力遏制此类犯罪上升态势。提高监督意识,对案件反映出的娱乐场所、宾馆违规接待、容留未成年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重点领域问题,加强监督,促进整治,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三是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积极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监护、代理、抚养、收养、教育、个人信息保护、基础设施安全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监督,重点强化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诉讼请求可能对未成年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监督,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继续加强与公安、法院、共青团、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密切合作,进一步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争取年底整合社会资源,成立涉未成年案件社会服务中心,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心理安抚、社会综合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构建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发力,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格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行专题审议,是对未检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也是对我们的鞭策和鼓励。我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改进工作,推动未检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高水平的期待而努力奋斗,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1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关名词解释

1、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2、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是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及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法作出决定或者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3、一号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是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这份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首份检察建议书,主要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双向保护。对涉罪未成年人落实各项特殊保护制度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处理、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等,通过这些工作的落实达到对未成年人全面、平等保护的目的。

 5、法定代理人到场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6、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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