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裴某某等九人污染环境一案,经平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裴某某,闫某某、侯某某等九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徒刑。这也是我院近年来办理的首起破坏生态环境类获刑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裴某某与侯某甲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闫某某处收购废旧机油桶,并租赁侯某乙的公司场地,雇佣任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人,将收购的废旧机油桶进行非法拆解、分割,再由董某某将拆解后的废旧机油桶出售至文水。裴某某等人在非法拆解、处置废旧机油桶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随意抛散废旧机油,并将油渣倾倒在场地的渗坑中,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场地内的废弃油桶残留液、渗漏液、残渣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场地内存放的废弃油桶、油桶皮为危险废物。
平遥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经审查认定,裴某某等人共涉嫌处置危险废物 753.51 吨,668.82 吨不等,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我院依法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0月,平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判决生效。
1.废旧油桶、油桶皮、残留液均属于危险废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 HW49其他废物。
2.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3.未取得相关资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一定数量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检察官提醒
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危害极大,不仅会污染水体土壤,被人体摄入、吸收后,还可能引起毒害,导致中毒、致癌、致畸等,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旧油桶、油桶皮、残留液均属于危险废物,对其收集、利用、处置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依法依规开展;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切不可贪图眼前利益,随意处置,更不可因管理疏忽,给贪图小利之人可趁之机,为了眼前非法利益而损害生态环境,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碧水蓝天,每一个人都是行动者。